政府采購基本工作流程
1.1 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采購計劃報財政部門。
標準:采購人提交的資料齊全,按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中的采購品目填寫。主管部門審核下屬單位采購計劃會同本部門采購計劃集中報財政部門。
本崗位責任人: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監管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采購計劃和項目資金核定的受理權。
1.2 采購人自主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1.3 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人委托的權限開展采購工作。
1.4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采購計劃制訂初步采購方案報財政部門。
1.5 財政部門審核采購代理機構報送的采購方案。
標準:按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確定采購方式
本崗位責任人: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監管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依照法律法規對采購方式的審核權。
1.6 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批準的采購方案會同采購人編制采購文件報財政部門。
1.7 財政部門對采購代理機構報送的采購文件進行合規性檢查,3個工作日內給予備案或不備案答復。
標準: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本崗位責任人:政府采購文件備案監管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未經合規性檢查的采購文件不予備案;未列入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不予備案。重大采購項目備案的初審權。
1.8 采購文件備案后在指定媒體公開發布。未通過備案的由采購代理機構重新制作采購文件。
1.9 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事宜。
1.10 采購人根據評審結果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1.11 采購代理機構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并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1.12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采購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
標準:采購編號、蓋章齊全;中標、成交金額與合同金額一致;采購內容與合同內容一致。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門。
本崗位責任人:政府采購合同備案監管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確定備案權:與開標記錄上的中標、成交金額完全一致,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明確的合同準予備案。
不予備案權:對與采購文件有實質性變更的合同不予備案;追加合同項目與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額超過原中標、成交金額10%的合同,未經上級同意的不予備案。
1.13 采購人對供應商履約組織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4 驗收合格后,采購人可向市國庫支付中心申請付款。
1.15 市國庫支付中心接受采購人申請,直接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貨款。